长春市电梯与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长春市电梯安全与节能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使用和检验的单位,以及从事电梯设计、施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科学、公正与民主办会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相互协作,为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与节能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长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园景阳大路2299号华天大酒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电梯知识。 
(二)开展电梯相关专业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与技术水平。
(三)授权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有计划地组织制定并形成协会内部统一的检验规范与程序。
(五)组织力量开展电梯安全救援工作。
(六)积极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协作、合作与联合,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统一制订行业收费标准,保障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在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与其它地区的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与友好往来活动。
(八)开展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
(九)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协助政府做好电梯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经政府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与检验的单位;以及特种设备的产权和使用单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应是在特种设备行业颇有建树或有较高声誉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出任其在协会的注册人,并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人变动后,须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只有注册人有资格代表本单位在本协会的会议及其他正式场合陈述意见,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四)由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促进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促进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促进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组成,并报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在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及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筹备;
(四)确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会事业和协会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组织能力与工作能力较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的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并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理事会负责;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贯彻落实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并进行督促检查;
(六)组织制定促进会和办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并按规定批准后贯彻实施;
(七)具体管理促进会的财务与资产,并向促进会理事会与法定代表人负责和报告;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自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经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同意委托其它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协助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促进会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促进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    1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理事单位:    30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缴足下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户名:长春市电梯安全与节能协会  开户行:*****  帐号:*****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18年7月12日长春市电梯安全与节能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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